職場健康管理

The health management in the workplace

職場健康管理

  • 你是否有骨骼肌肉(人因工程)規劃改善問題?
  • 你是否有異常工作負荷(過勞)規劃改善問題?
  • 你是否有職場不法侵害(暴力)規劃改善問題?
  • 你是否找不到臨(廠)場醫護人員呢?
  • 你是否已經被勞動檢查機構通知改善呢?

透過本公司整合性服務可協助貴公司解決以上問題
✆諮詢專線:02-2391-6201。

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【摘要】

雇主對下列事項,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:
一、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。
二、輪班、夜間工作、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。
三、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。
四、避難、急救、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。
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4 條【摘要】
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,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,辦理健康管理、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。 勞工總人數在 200 人至 299 人者,自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;勞工總人數在 100 人至 199 人者,自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;勞工總人數在 50 人至 99 人者,自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。
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1 條【摘要】
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,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,採取危害評估、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;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,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,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,並留存紀錄。
中央主管機關違反經通知限期改善卻逾期未改善者,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!發生職業病者,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!

職場健康管理工作項目


本公司服務流程

本公司將依公司規模及執行需求進行報價,包含:

  • 協助初步評估
  • 擬定計畫書
  • 建置制度與執行
  • 員工教育訓練及提供相關執行工具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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